柴传程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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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名企业商标权案胜诉 —— 个体经营部被判侵权赔偿

发布者:柴传程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26日 305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件描述

原告XXXX公司(以下简称“XX公司”)是知名的卫厨产品生产企业,拥有多项注册商标,并被认定为“中国驰名商标”。原告发现被告XX区XX燃具经营部(以下简称“XX燃具”)未经许可,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,导致消费者误认,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,故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,并承担诉讼费用。

仲裁结果

法院判决被告XX燃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XX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。同时,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,并规定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办案过程

  1. 立案与审理: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
  2. 诉讼参与: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XX燃具未到庭应诉。

  3. 证据提交:原告提交了商标注册证、公证书等证据,证明其商标权及被告的侵权行为。

  4. 法院认定:法院确认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,被告销售的商品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,容易导致混淆。

  5. 法律适用: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相关规定,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。

点评

本案中,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格保护,强调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,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。法院的判决也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,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,体现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。 此外,本案也提醒了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,避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以免承担法律责任。同时,原告通过公证保全证据的方式,为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提供了有力证据,此做法值得权利人在维权时借鉴。


柴传程律师,复旦大学硕士,尤其擅长知识产权、商标、专利、著作权、不正当竞争、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法律事务。先后为泸州老窖、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重庆-江北区
  • 执业单位: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部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500120********12
  • 擅长领域:知识产权、专利、商标、侵权、反不正当竞争